防火時效
內政部營建署96.08.01.營署建管字第0960035503號函
一、按「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有關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防火時效之規定,係針對結構部分之防火性能予以限制,故依該條規定,屋頂之結構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除依同編第一百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屋頂覆蓋物應為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本部93年6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810號函業釋示在案。如彩色鋼板為屋頂覆蓋物,得依前揭函釋採用不燃材料,免達半小時防火時效。
二、又「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具一小時防火時效,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3條第3款第3目所明文,故符合第73條第3款第3目規定之鋼骨造屋架自得作為防火構造屋頂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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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各部位構造的防火性能
(一)柱、樑、牆壁、屋頂、樓地板有各小時防火時效之構法要求。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 (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一○七條)
樓層數主要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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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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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頂層起算超過四層至十四層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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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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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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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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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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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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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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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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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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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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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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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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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間 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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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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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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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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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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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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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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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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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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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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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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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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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地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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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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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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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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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 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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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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